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5********3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5民初1212号 |
案号 |
(2021)川0525执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雷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古蔺县二郎镇铁索桥电厂代被告雷俊支付的赔偿款109082.94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721.25元,执行费1586元,以上费用共计119390.195元。二、驳回原告古蔺县二郎镇铁索桥电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古蔺县二郎镇铁索桥电厂负担1220元,由被告雷俊负担1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