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香河县鑫隆升金属制品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L34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4民初2148号
案号
(2021)冀1024执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河县鑫隆升金属制品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香河金权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3027元。二、被告马杰清、艾春生对被告香河县鑫隆升金属制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3元、保全费1655元,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马杰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1024MA09CKPG5U
登记机关
廊坊市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香河县渠口镇店子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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