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4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5民初2381号
案号
(2021)晋0105执7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支付截止到2017年11月9日的剩余本金11197.63元,逾期利息1260.91元及以11197.63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在上述第(一)款项范围内对被告宋静抵押的车牌号为晋a87x22,发动机号为a754j567n18b16a的迷你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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