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329********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2953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伟、韩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理财本金552873元,并支付以5528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同期一年期以下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低利率3.85%计算);二、被告郭伟、韩芳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和保险费 138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8元,保全费3284元由被告郭伟、韩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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