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竺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6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523民初2003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1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惠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81549.07元、正常利息8348.04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6日,此后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7.89‰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二、被告竺金良、竺超、陈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严惠芳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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