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02********4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3民初6800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2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行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的借款本金403034.04元、利息及罚息4738.02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之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其中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保全费3020元。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行有权就抵押物坐落于廊坊市同顺里东4-2-206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2703号)行使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法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1.88元,减半收取3080.94元,由被告赵冬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