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7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02刑初295号
案号
(2021)川0502执16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邱钦桦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列各罪与本院(2020)川0502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钦桦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李龙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邓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杨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五、被告人朱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上列各罪与本院(2019)川0502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六、被告人唐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撤销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0)泸泸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唐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七、被告人朱建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撤销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3)泸泸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朱建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八、被告人胡廷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九、被告人蔺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被告人彭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十一、被告人李文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二、被告人陈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三、被告人杨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本院(2009)江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杨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四、被告人曾宗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十五、被告人张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六、被告人熊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七、被告人伍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本院(2019)川05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八、被告人陈松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邱钦桦的刑期自2019年7月27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年6日,至2041年7月20日止;李龙冰的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36年3月25日止;邓伟的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33年4月22日止;杨渊的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月7日,至2038年3月25日止;朱彬的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唐新的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31年6月2日止;朱建名的刑期自2020年3月1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至2030年2月16日止;胡廷钰的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止;蔺远的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彭勇的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月3日,至2025年3月4日止;李文刚的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8日,至2025年4月21日止;陈泸的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年6月10日,至2021年1月18日止;杨亮的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7月8日,至2024年10月11日止;曾宗元的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至2023年7月20日止;陈松涛的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伍剑的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张涛的刑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熊哲的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九、被告人邱钦桦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的二十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缴国库。二十、责令被告人邱钦桦、李龙冰、朱彬、唐新、邓伟、朱建名、彭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陈吉贤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邱钦桦、杨渊、朱彬、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王强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责令被告人邱钦桦、邓伟、蔺远、张涛、胡廷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朱彬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邱钦桦、杨渊、蔺远、胡廷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文强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文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曾永华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杨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李孙军人民币三万元。二十一、查封在案的财产和扣押在案的未随案移送物品,由查封、扣押机关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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