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晁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9********3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9民初1143号
案号
(2021)川0129执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娟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20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晁勇负担3,655元,由原告任娟负担6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晁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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