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丽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1********9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585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9583.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127.93元,共计34711.53元以及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韩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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