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3********23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6民再29号
案号
(2021)川1621执恢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1民初2193号、(2018)川1621民再1号民事判决;二、杜羽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荣钦欠款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三、陈志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荣钦欠款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四、驳回何荣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债务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一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杜羽舒、陈志勇负担6,520元,何荣钦负担2,280;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杜羽舒、陈志勇负担3,260元,何荣钦负担1,14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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