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大河龙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3108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1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大河龙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借款本金一百一十二万五千元及利息(利息含借期内利息、复利和罚息;其中,截止2018年5月8日的借期内利息、复利为一万一千二百八十三元三角四分;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的借期内利息,以借款本金一百一十二万五千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年利率9.135%计算,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复利以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的借期内利息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年利率9.135%×1.5计算,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一百一十二万五千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年利率9.135%×1.5计算,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大河龙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一万二千五百五十九元;三、被告李顺靖、李官中、海棠、徐雪梅对被告河南大河龙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5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河南大河龙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李顺靖、李官中、海棠、徐雪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时间 |
2019-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22执13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53134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顺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4567280656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138号东1单元9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