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龙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5285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1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彬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莉莉借款8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福建省龙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施彬彬依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福建省龙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彬彬追偿。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4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两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时间 |
2017-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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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施彬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0081621625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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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迎宾路五星花园807号3楼3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