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钢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525********31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2828民初547号
案号
(2021)鄂2828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钢果赔偿原告唐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65936.12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0元,共计67436.12元;二、被告饶建华赔偿原告唐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19780.83元,精神抚慰金750.00元,共计20530.83元;三、被告田传兆、被告田明学、被告李秀林赔偿原告唐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19780.83元,精神抚慰金750.00元,共计20530.83元;四、驳回原告唐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6.00元,减半收取1583.00元,由原告唐潇已预交,由被告卢钢果负担791.50元、被告饶建华负担237.45元、被告田传兆、田明学、李秀林负担237.45元、原告唐潇自行负担316.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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