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钢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525********31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8民初547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钢果赔偿原告唐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65936.12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0元,共计67436.12元;二、被告饶建华赔偿原告唐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19780.83元,精神抚慰金750.00元,共计20530.83元;三、被告田传兆、被告田明学、被告李秀林赔偿原告唐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19780.83元,精神抚慰金750.00元,共计20530.83元;四、驳回原告唐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6.00元,减半收取1583.00元,由原告唐潇已预交,由被告卢钢果负担791.50元、被告饶建华负担237.45元、被告田传兆、田明学、李秀林负担237.45元、原告唐潇自行负担316.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