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荆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04********0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109民初9788号
案号
(2021)浙0109执3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萧山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华平、胡博文、李荆华、赵理、王维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芝莲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芝莲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芝莲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李华平、胡博文、李荆华、赵理、王维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4元,减半收取6152元,由原告刘芝莲负担557元,由被告李华平负担5595元,被告李华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中的4587元由被告胡博文、李荆华、赵理、王维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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