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余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01********5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803民初262号 |
案号 |
(2021)陕0803执恢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付余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喜华借款本金72000元(200000元-48000元-80000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计息从2013年12月26日开始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千分之20。二、被告付余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喜华利息26026元(80000元借款本金按照千分之20计息,从2013年12月26日开始至2015年4月8日止所产生的利息)。三、被告付余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喜华借款349000元。四、驳回原告马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90元,执行费6605元,由被告付余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