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明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202********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202民初300号 |
案号 |
(2021)赣0202执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滞纳金129774.45元及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20156.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和滞纳金。二、被告于明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3604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1487元,由被告于明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