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02民初5639号
案号
(2021)浙0502执1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华应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159719.94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为30476.11元,次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钱华应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实现债权费用4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97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617元,由被告钱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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