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2********5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823刑初37号 |
案号 |
(2021)川0823执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唐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林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赖应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林军退赔违法所得15071.5元、被告人赖应宝退赔违法所得12571.5、责令被告人唐小林退赔违法所得656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林军、赖应宝、唐小林共同赔偿被害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损失414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损失657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损失7692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损失2096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剑阁县分公司损失1301元;六、责令被告人林军、赖应宝共同赔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损失6583元、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损失497元;七、责令被告人林军赔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损失2049元、赖应宝赔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损失166元;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剑阁县公安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