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21********6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821民初549号
案号
(2021)鄂0821执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借款本金89745.22元、利息(含截止2017年2月16日的逾期利息)31189.85元及2017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收利息标准计算);二、被告孙少红、傅丹梅、向锐林、陶玲霞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少红、傅丹梅、向锐林、陶玲霞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京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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