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72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603民初401号
案号
(2021)豫0603执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货款2822500元;二、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利息的利率按月息2%标准计算,分别以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5日计算至2016年6月6日;以5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7日计算至2016年7月14日;以54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5日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以49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以47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3日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以37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计算至2019年2月2日;以32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以282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80元,减半收取14690元,由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振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6000572092436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东侧小巷街(煤管局家属院2号楼门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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