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国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4民初3299号 |
案号 |
(2021)辽0214执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呈智支付劳务费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国栋负担,被告孙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