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4771号 |
案号 |
(2021)川0781执1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茂蓉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限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茂蓉截止2015年2月3日的利息31,000.00元及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茂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4.00元,由原告李茂蓉向本院缴纳,并由原告李茂蓉负担2814元;由被告徐强负担7000元,并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