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2********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81民初4771号
案号
(2021)川0781执1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茂蓉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限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茂蓉截止2015年2月3日的利息31,000.00元及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茂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4.00元,由原告李茂蓉向本院缴纳,并由原告李茂蓉负担2814元;由被告徐强负担7000元,并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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