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郁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30********2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51民初5145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1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郁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伟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郁飞支付原告施伟杰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三、原告施伟杰要求被告顾凤兰共同偿还被告郁飞所借钱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郁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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