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林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03********0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09民初3809号
案号
(2020)渝0109执4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飞墨、代金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李飞墨、代金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复利,该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按照年利率14%计算,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1%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利息而未付之次日起按照年利率10.5%计算,利随本清(按照以上方式计算的利息和复利之和,不能超过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以及诉讼费25 269.57元的范围内对王福先持有的重庆市瑞久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的25%的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秦林琳、李爱晶、石正明、郭北秋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 269.57元,由被告李飞墨、代金豆、王福先、秦林琳、李爱晶、石正明、郭北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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