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松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6********14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326民初6066号
案号
(2021)浙0326执14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卢孟强、胡松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 0 0 0 0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 2 0 1 9年 1 1月 2 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浮 1 2 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扣减已偿还的7 . 8 7元)及期内利息复利(以每月应付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 0 1 9年 1 2月 2 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浮 1 2 0%再上浮 5 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卢孟强、胡松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 2 2 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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