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2********5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6民初649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7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福丰与江朝军、李明君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在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李明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福丰购房款700000元。三、被告李明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福丰房屋差价损失1060747元。四、被告江俊在继承江朝军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向李福丰退还购房款700000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060747元。五、驳回原告李福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3元,由被告李明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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