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2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3363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彦坡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完全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贺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彦坡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完全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李彦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被告贺欣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