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428********2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4民终208号
案号
(2021)云0428执恢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李永乐给付原告杨兴仁合伙出资款96839.3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由被告方俊给付原告杨兴仁合伙出资款183980.67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由被告方俊给付被告李永乐合伙出资款87141.3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合伙财产的处理:应收账款8000元,由原告杨兴仁、被告李永乐和方俊各享有三分之一。在元江县永跃制冷商行内的冰箱3台,由原、被告各享有1台。在元江县永跃制冷商行内的3匹空调1台、茶几1个,价值合计4500元,归被告李永乐所有,由被告李永乐补偿原告杨兴仁、被告方俊各15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合伙债务由原、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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