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06********3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531号
案号
(2017)鄂0106执10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房玲、郑皓洁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二、被告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房玲、郑皓洁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武汉景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房玲、郑皓洁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谭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时间
2017-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鄂0106执1090号
立案日期
2017-05-19
执行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7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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