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孟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11********5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21200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4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孟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继红、邓红叶借款7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3年5月21日200万元借款,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3月3日300万元借款,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5月26日200万元借款,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洛阳金之桥商贸有限公司、陆莲对被告李孟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谯伦强对被告李孟洋2014年3月3日的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47元,由被告李孟洋、洛阳金之桥商贸有限公司、谯伦强、陆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时间 |
2019-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91执146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5146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