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臧伟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01********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8民初2146号 |
案号 |
(2018)豫0108执恢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亚锋豫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垫付的贷款本息23888.98元及违约金15880元;二、被告崔素艳、臧伟涛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