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322********6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梅民初字第675号
案号
(2021)吉0581执7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张利每月给付婚生女宁凡琪抚养费500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婚生女满18周岁时止,每月抚养费于当月的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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