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振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8********1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民初字第2225号
案号
(2016)豫0108执15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4566.71元(从2015年9月6日计至2015年11月9日)及以后利息(从2015年11月10日起按月息17‰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河南纸业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河南纸业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3日起按每日2.5‰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律师费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宋振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11-23
发布时间
2016-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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