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1********0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21民初2451号 |
案号 |
(2021)辽1321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英、张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272.8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宁对本判决第一判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志英、张殿红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50元,由被告张志英、张殿红负担,被告张宁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