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1********5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4民初3073号 |
案号 |
(2021)川0184执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元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泥土材料款36,2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6,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元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冯勇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