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3********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81民初137号 |
案号 |
(2021)川0781执1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小凤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自2020年12月8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支付原告李小凤90000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被告杜晓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