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洪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23********5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823民初1712号
案号
(2021)川0823执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剑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洪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蒲茂君支付货款1390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13905.00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至债务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蒲茂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被告梁洪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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