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2********2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09民初2629号
案号
(2018)渝0109执1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此款于2018年1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16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24000元。二、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2015年3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该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3426666元,此款于2018年1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利息285555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利息285561元。三、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以后的利息,该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利随本清。四、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0元。五、被告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徐君、马健、何浩东对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支付责任。六、如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徐君、马健、何浩东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源隆橡塑有限公司、徐君、马健、何浩东的全部债务立即到期,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七、案件受理费46800,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时间
2018-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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