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青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0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22民初752号
案号
(2018)豫0122执9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青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8月27日,按月利率千分之10.38673计算;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按逾期利率即每月千分之15.5801计算)。二、被告郑州青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64169元。三、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丙晓对被告郑州青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3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青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丙晓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4-26
发布时间
2018-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慧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2590837766Y
登记机关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48号7号楼5层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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