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1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21民初2803号 |
案号 |
(2018)赣0121执1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四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本金7208318.08元,利息1716246.33元,自2018年3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刘四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对被告刘四保所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2#商业楼2041室(第二层)房产、被告罗小根所有的位于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B4栋2单元1302室(第13层)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车掌柜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罗小根、罗小妹、熊志华、谢美燕、刘小红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上述第三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车掌柜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罗小根、罗小妹、熊志华、谢美燕、刘小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四保追偿。案件受理费721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四保、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车掌柜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罗小根、罗小妹、熊志华、谢美燕、刘小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赣0121执108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104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