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2********3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91民初883号
案号
(2018)赣0191执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江西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借款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8.5%计算,扣减已支付的8002.11元)。三、被告江西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8.5%上浮50%计算)。四、被告江西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未付利息、逾期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8.5%上浮50%计算)。五、被告江西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20754.5元。六、被告南昌市恒帆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大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黎燕新、叶炜、陈其干、裘小英、兰芳、周小平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9元,由被告江西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昌市恒帆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大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黎燕新、叶炜、陈其干、裘小英、兰芳、周小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11-15
发布时间
2019-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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