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崇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02********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30民初23号、(2020)陕0330执异10号 |
案号 |
(2021)陕0330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雷宁运费70540.40元,被告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愿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付清。二、如被告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按期全额清偿原告雷宁运费70540.40元,被告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立即清偿原告雷宁运费70540.40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29日至运费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年息6%计算。三、本案诉讼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被告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潘崇森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之内向雷宁履行(2020)陕0330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凤县龙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