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和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4********0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823民初1571号 |
案号 |
(2021)陕0803执恢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师胜虎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利息从2014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钟步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师胜虎负担50元,被告钟步兵、李和强负担350元。执行费4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