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和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0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陕0823民初1571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恢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师胜虎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利息从2014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钟步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师胜虎负担50元,被告钟步兵、李和强负担350元。执行费4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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