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洪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1********7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703民初2361号
案号
(2021)陕0703执3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王小华、张洪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利息59922.08元,本息合计259922.0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后期利息续计,利随本清);二、被告郑四全、刘观花对被告王小华、张洪英应履行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郑四全、刘观花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小华、张洪英追偿。本案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被告王小华、张洪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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