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保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30********2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30民初554号 |
案号 |
(2021)陕0330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白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宏兵租赁费14000元及利息545.41元,合计14545.41元。三、驳回原告赵宏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白保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