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19********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06民初1755号 |
案号 |
(2021)湘0406执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81168.31元、利息10926.03元,共计92094.34元;后段利息以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6月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