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7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4民初19996号
案号
(2021)京0114执19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款项3 050 927.04元及违约金300 000元;二、被告汪国云、戴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戴传玉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戴传玉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向被告戴传玉追偿;四、驳回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 408元,由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 700元(已交纳),由被告戴传玉负担27 708元和相应公告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汪国云、戴明对上述戴传玉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相应公告费承担连带负担责任;被告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戴传玉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相应公告费承担连带负担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向被告戴传玉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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