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04********2311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111执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沈永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陶遵知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杭州红蚂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刘静、许鹏、张志方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120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时间
2018-0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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