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4********2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111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沈永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陶遵知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杭州红蚂蚁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刘静、许鹏、张志方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120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