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一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0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12民初1607号
案号
(2021)赣0112执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辉、龚凤婷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裘宗镇借款本金801,888.22元及2018年6月29日之前的利息800,284.45元,2018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801,888.22元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止;二、被告何一兵对被告梁辉、龚凤婷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裘宗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辉、龚凤婷、何一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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