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7********1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19214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2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兵、江玉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金龙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被告谭兵、江玉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金龙上述借款的利息 (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